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体现理事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促销活动;
(六)涉外(市辖区域以外)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条 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