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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
作者:佚名 来源: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7-09-15 浏览次数:

安康市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宗旨,努力提高本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的业务纠纷,促进行业内和行业与社会间的沟通与交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行规。

第四条 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监督实施行规行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做到不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执照。

第七条 预售(出售)楼盘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做到“五证”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并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九条 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严格按房产面积测绘单位测算的面积进行售房,不得“短斤少两”。

第十条 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做到不借故拖延、不推脱责任。按规定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证》的有关资料或按约定及时为买受人代办《不动产证》。

第十一条 预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前将企业贷款解押。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做好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章 表彰奖励与违规惩戒

第十三条 模范遵守《安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行为规范的单位,将通过政府信息网、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及有关报刊、文件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诚信企业行业评先条件之一,同时作为良好业绩记入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违反《安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行为规范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给予惩戒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他人损失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较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政府信息网、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或有关报刊、文件上进行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并以不良行为记入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赔偿,“短斤少两”等非法所得按规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对违反《安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的开发经营企业,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给予业内批评、通告批评或警告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会员资格,同时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惩戒。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