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
经审查,同意向购买以下楼盘的业主中,符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对象发放公积金贷款:
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安府”4#、6#楼;
安康鸿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康吾悦广场商住项目”3-1#、3-2#、3-3#楼;
安康市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仓雅苑项目”2#楼;
安康铁路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康火车站进站路商住楼”2#楼;
陕西省安康市满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翰林世家”3#楼;
安康君安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一城市之光二期”3#、6#、15#楼;
安康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浩未来城”R13#楼;
安康市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城苑C座二期工程”9-11单元;
岚皋县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岚皋县城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街安置房建设项目”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