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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7-09-15 浏览次数:

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协会应当在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